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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我老公通過朋友介紹買了一間海珠區的二首房,于2016年的3月29日拿到了房產證

我同我老公通過朋友介紹買了一間海珠區的二首房,于2016年的3月29日拿到了房產證 我同我老公通過朋友介紹買了一間海珠區的二首房,于2016年的3月29日拿到了房產證,拿到房產證后,中介告知要一星期後才能辦理入押,于是在4月12日微信中介約4月14日辦理入押,但告知要提前2日預約(對此本人並不清楚入押的流程,而之前也無告知此點),按中介講的提前2日,再于4月19日同中介預約4月22日辦理入押,但到了4月20日又告知預約不到,而系4月22日當天前屋主就致電中介問關於房款的問題,中介告知前屋主:是我們無時間去辦理入押導致房款未出,經過一論的解析后,原屋主不理解,要告我與中介違約,故意拖延入押時間導致遲遲無法拿到房款,並要終止購買合同同時要我,中介賠償距的損失。問題:1.過戶后到入押之間是否有法律規定要在指定時間內處理?2.而付款方式是否按當時所簽訂的“委託辦理房屋交易轉讓手續合同”的內容?但該合同並無明確註明餘款的移交日期,難道我真的違約了嗎?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6-04-23 19:24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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