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违法,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可长可短;
你的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试用期为2个月。
追问:各位律师大哥大姐们:1 我们去的时候说的是签订一年呀并没有说一年多呀
2 那个时候(签合同时候也就是2010年1月的时候或者说是那以前都不知这些哩)我根本上就不知道这些(这个时候也是因有这个没有续签劳动的事才去劳动局拿了劳动合同法书来看)。那根据劳动合同法书第26条的第1 小条----以 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这又算不算违法呢?连起来看的话总之就是违法了吧????
可能你们又要说那个时候你自己不看好怪谁呢 ?可我要说你们人事部比我们打工的更专业,为什么不在这些地方提出来和说出来呢??难道说又是在 欺诈 我们打工的吗???? 难道说这一年(2010年)又算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吗???
回答:不违法,是你理解错误
追问:你这是强制性要我接受哟。。。。。我说的有错吗??劳动法说的第26条不是这样写的吗?第一小条以 欺诈 的行为劳动合同算是无效的嘛。是吧?扬生。
回答:你的理解有误。建议找个律师当面给你解释。
追问:呵呵。。。。扬生,那该怎样理解呢?是非要按你们的说词去接受还是我的说法说不过去呢?或者是说我的说法错误的呢?可是那个上面是这样写的也不复杂啊,好理解啊。。。是吧?扬生。(如果说要非要按你们说的去接受我无活可说,如果要结我解释的机会的话,我的说词并没有错,对吧。)
回答:对 ,你说得正确。
追问:呵呵。。。。扬生啊扬生啊,你这一说那我这事该怎样断呢?难道说在仲载的时候也这么你说的是对我说的也是对的吗?有这样的说词吗???
回答:你说的对
追问:扬生又对呀,你如是仲栽员的话你怎么来断我这个劳动合同纠纷呢?那扬生:
1 如果我的说词也能站稳脚的那么是不是我第一年(2010年)就是没签了哟;
2 那我的赔偿双倍工资的月份数不就要从2010年1月14号到2011年9月份了哟;
扬生,你说这样吗?如果我说的也对的话那就可以这样算了哟,是吧??
回答:先看医生,再找律师。
追问:扬生,你这是什么话呢?叫我“先看医生,再找律师”------------我说的你也次次认可到这里你却说“先看医生,再找律师”,很明显就是说你也得“先找医 生 再别的律师“来签订了来判断了,是吧???((我说的你也认可的,真不知你怎会说这样的话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