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北京某区县在编教师,服务期不满5年,现以参公形式申请调动到北京市某国家行政机关,学校及教委同意解聘,
北京某区县在编教师,服务期不满5年,现以参公形式申请调动到北京市某国家行政机关,学校及教委同意解聘, 2012年研究生毕业,2012年年底到某区县私立学校工作并落户。
2014年11月考取该区县公立学校在编教师,进入编制,与公办校合同签订到2016.7。本人在今年3月提出解聘,申请以参公形式调往北京市某国家行政机关,学校和教委同意并已办理解聘手续。但在办理调动手续期间区人保局以服务期不满5年,且在编合同未满3年为由不同意办理调出手续。
问题:
1.入编时所签订的大合同中有说明“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的可以调动”,未约定录用形式,目前人保局默认的是以公务员形式录用,说参公形式不可以,是否有理据。
2.目前所在的公办学校面临生源减少,教职工过剩需要疏解人员的情况,我的离职也是学校发展萎缩造成的,是否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能利用该因素申请调离。
3.如果在已跟学校解聘,但人保局始终不批复,拿不到行政关系和档案的情况下,我是否还在编,还能跟原单位续签合同照常工作?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天天up(北京)
提问时间:2016-04-17 1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