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
一个关于合伙企业债务分配问题
一个关于合伙企业债务分配问题 2002年12月赵乾、孙犁、周悟三人达成协议,赵乾出资10万元,孙犁出资15万元,周悟出资25万元,共筹集资金50万元,共同开设一个饭店。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摊亏损。
2003年12月,年终结算,略有盈利,三人按协议进行了分配。
2004年4月开始,三人发生了意见分歧。
2004年6月,赵乾个人贷款投资经营的个体小卖部,损失5万元。赵乾变卖了他的小卖部财产,还清了贷款,但仍欠他人2万元。
2004年9月,赵乾未与孙犁、周悟商量 ,私自宣布退伙,并取走了自己的出资10万元。同年年终结算,该合伙饭店共亏损30万元,这时,孙犁也要求退伙,合伙难以维持。
2004年底,饭店散伙。孙犁、周悟商定分摊饭店的亏损,赵乾以已退伙为由,拒绝分摊。孙犁周悟商定按进货价格计算,分别分得价值3万元、5万元的商品,但对合伙债务未做处理。
2005年初,与该饭店有业务往来的蔬菜公司获悉饭店散伙以后,即找到周悟,要求周悟清偿该店的陈欠货款9万元。周悟认为按合伙协议他只承担债务的50%,并且要以实物折价清偿。
蔬菜公司又找到孙犁,孙犁避而不见,找赵乾偿还,赵乾则以已退伙为由,拒绝清偿。
为此,该厂起诉于人民法院。
同时,由于赵乾欠他人2万元债务久欠不还,也被诉诸法院,要求偿还债务。
本案存在的问题是:在合伙债务中,如果同时存在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当合伙人与合伙都处于资不抵债的状况下,怎样决定这两种债务的清偿顺序。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p1989x……(江西)
提问时间:2008-10-20 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