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下的房产问题以及公证问题
你好,是赠与行为,如果加名,没有出资也可以要求分割。
协议有效,但是过错很难界定很难取证。
1、是的,
2、加上名字其为共同共有人之一,
3、该约定无什么效果,
4、公证不是必须的,
1,算赠与;
2,加了名字后,离婚时不会作为个人财产;
公证处不接受涉及道德约束条款的公证,双方签字后即有效。
你给她加名属于赠与,将来可以要求分割的。协议中约定过错方丧失所有权的话,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公证处不一定会对该协议进行公证的。需要帮助,可以联系面谈。
属于。加名,对方可以要求分割。不接受公证。
1、是的。
2、只要加了名字,她就有份额,不问是否出钱。
3、协议意义和作用不大,公证处不会做公证。
你好:
你讲述的问题焦点在于如何保障如果因为夫妻原则导致离婚后房产的最终归属,该类协议可以与房产加名一并操作。为规范起见,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可以共同委托律师介入,起草协议并进行释法,规范操作。
1、算。
2、加了名字即有所有权。她的名字是在你们结婚登记之前加的则是婚前个人财产,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加的则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公证处可以接受婚前协议的公证。但如你所述的协议语言不够严谨,有法律漏洞可钻。
2、双方签字即有效。不是必须公证。
对方可以要求分割。
1、算赠与;
2、加了名字,就有女方的份额,与女方是否出钱无关;
3、一般不给公证;这样的协议效力待定。
详情,建议预约律师当面咨询或委托律师处理。
1、算赠予。
2、一加上名字,她就成为房产的共有人之一,房子的一部分是她的。
这种协议太原则、太模糊,等到你们到离婚的地步,双方肯定是想尽办法证明自己不是过错方。
1、公证处不会拒绝的。
2、签字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