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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A县公安局在办理此案时存在哪些问题,并说明理由

请问:A县公安局在办理此案时存在哪些问题,并说明理由 2010年7月6日,A县水利局开办的“水利宾馆”正式开业。宾馆招聘姚某为客房部主任。同年8月、10月,A县公安局在该宾馆内先后查获2起卖淫嫖娼案件,并于11月2日向该宾馆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姚某看到整改通知后,对宾馆服务员说:“不要大惊小怪,现在哪家宾馆没有这些事,出了事我负责。”2011年1月5日中午12时许,方某(男,1969年4月16日生)带徐某(女,1996年5月6日生)到“水利宾馆”开房间,因方某认识总台服务员于某,两人未登记,仅由方某付了100元押金就住进了307房间。在房间内,方某和徐某进行了嫖宿。二人正欲离开时,被A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查获。治安大队民警小鲁和小孙经出示警官证,宣布对方某和徐某口头传唤,因方某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小鲁和小孙分别用手铐将方某、徐某铐起来,带至治安大队讯问。到治安大队后,小鲁和小孙为方某和徐某补办了传唤证,并按规定让方、徐二人签了字。小鲁负责对方某进行讯问,小孙负责对徐某进行讯问。根据方某和徐某的交待以及其他证据,A县公安局认定徐某和方某的行为构成卖淫嫖娼,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分别对两人裁决治安拘留10天,并处罚款1800元。方某不服,要求申请行政复议,并请其哥哥担保。治安大队为方某办理担保手续后,告知其在行政复议期间治安处罚决定暂缓执行。徐某服从处罚,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hen@c……(四川)
提问时间:2011-10-26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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