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
二审的判决能直接改变案由而不告知当事人吗
二审的判决能直接改变案由而不告知当事人吗 希望求助各位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案情的经过是这样,我的朋友在生前曾公正委托我卖掉其名下的一套房屋用于归还我的借款,公正委托书上也明确了我有代收房款的权力,全部交易完成后不久朋友不幸病逝了,现在他的家属凭着去交易中心复印的合同及公正委托书已返还财产的理由要求我返还房款.我也出示了我的汇款凭证并反诉了,证明事实是和房款抵扣完后并非是我欠钱,其实是房款还不够抵我的借款要求对方返还,一审也是受理了反诉合并审理了,判对方支付我抵扣完还未归还的部分,对方不服,在二审说我的汇款凭证是他自己的存款而不是汇款,对我的借款一口否定,二审在开庭前的传票还是返还财产纠纷,到接到判决就直接是变成委托合同纠纷,要求我先归还房款,但实际上是委托合同部分的实际履行的代收房款事实并为发生,因为案由不一样,我就没有去强调钱的性质,我只是说我收到了(实际是先入的他本人帐户再转给我的,并没有直接收),现在二审的判决是按委托合同的案由驳回我的反诉,判我先还对方根本不是因为委托合同的性质收到的钱,让我的反诉部分另案寻求救济.我现在再审申请受理的审查阶段.请问,我的再审的理由够充分吗?会重新再审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jhfeif……(上海)
提问时间:2009-10-22 1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