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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与空地的纠纷
房屋与空地的纠纷 肖律师,首先谢谢您的回答,现在还有一个问题请教:原来乡政府下来调解:说让我们第一层与他们房屋之间留67公分的间距(双方没说什么,应该都同意了,但没签协议),我们就按乡政府的调解留了67公分后,墙脚已经下好(下墙脚时他们没说什么),现在地梁也已经弄好,但他们却不允许我们砌墙,要我们签这样的协议才可以。你说他们的做法对吗?我们真的不能在弄好的地梁上砌墙吗?这样的协议我们能签吗?急盼您的回复。附协议内容:
协 议 书
关于甲方(我们这方)与乙方(对方)四兄弟因房屋地界发生纠纷,经乡村两级干部召集双方协商调解,本着互利互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新建房屋四底:东边以墙为界;南边与XX村集体通行地为界,天面滴水不得超过50公分;西边与乙方四兄弟老屋为界,空间为67公分归乙方四兄弟所有,甲方不得出出挑留天面滴水;北边后墙与老房屋大门边距70公分,北边后墙的东北角以老墙脚外出7公分为界。
二、甲方新建房屋东边即水沟边打混泥土不得超过基脚护坡,边不得另从水沟下下脚、砌墙作为他用。
三、甲方南边地樑下边不得另留出挑,第一层天面出挑50公分,滴水地属晓梅村公用路,甲方不得砌护坡,如砌第二层甲方不能砌封闭式,否则乙方四兄弟有权干涉。
四、甲方新建房屋如建第二层,不得损坏乙方四兄弟老房屋的屋檐出挑1米,如需建第二层两边空间必须留出1米再建房。
五、乙方四兄弟如老房屋翻新建造,第一层东面不出出挑,第二层以1米出挑为准,甲方无权干涉。
六、根据双方协商其它无异议。本协议一式陆份,乙方四兄弟与甲方各执一份,乡政府保留一份,本协议即签字之日起生效。
双方签字:
在场人:
年 月 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tcp290(广西-桂林)
提问时间:2011-10-24 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