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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关系在法律上能自认吗?法院判决的有效还是当事人自认有效

身份关系在法律上能自认吗?法院判决的有效还是当事人自认有效 一审法官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引用之前的一个身份关系的案件,案件是当事人要求确定孩子的亲子关系一案,孩子的母亲在案件中提交了2000年与孩子亲生父亲的亲子鉴定报告,法院到2015年根据鉴定结果判定孩子和原告不具有亲子关系的结果,事后,当事人起诉于被告要求分割当时离婚时未分割的房产,因为当时有套房产是在离婚协议上没有进行分割,因为在离婚协议后,双方签订了一个声明:因男方怀疑婚生子非亲生,故协议上的每月三百元生活费不成立,但如果做了亲子鉴定后证明和男方有血缘关系故生活费照付,双方约定当月21号做亲子鉴定,事后女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理由是孩子太小,后来又说孩子和亲生父亲已经做过亲子鉴定,就不需要做了,孩子的父亲每月都付生活费,男方一直要求还是把结果要看到和在法律上和孩子的关系要搞清楚,女方多次威胁如果要做亲子鉴定她就会杀原告的全家及原告再婚后的孩子,原告起诉于法院要求亲子鉴定,女方在案件中才提供了孩子和亲生父亲的亲子鉴定书和法院的判决书,就此此案法院判定孩子和男方无血缘关系。此后,男方起诉与法院要求分割当时离婚时未分割的一套房产,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因当时男方考虑孩子还小由女方带,在房产的问题上由于孩子的身份关系还未确定,此房暂时不分割由女方居住,并到孩子成年时再进行分割,但男方在亲子关系案件中由于一直认为孩子是自己亲生的,故在诉状中提到该房产分割给女方,就此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女方拽住这一句非真实想法的情况下说该房产已经分割了,而且说孩子的问题男方在2000年时就已经知道不是他的孩子为由,法官在审理该案后判定原告败诉,理由是女方2000年就告知孩子不是他的为理由,认定男方在非本案的案件中说的话是按合同法来定案,驳回原告的撤销权,因为合同法的55条规定当事人知道事情的时间是2000年,已经过了实效期,那2015年判的案中算什么呢。法院判定原告和孩子的身份关系是2015年,那是法律上的有法律效力还是女方告诉男方说孩子不是你的为效呢,法院以男方未付生活费为由,认为男方在2000年就知道此事,但众所周知身份的关系必须有事实根据,还有男方说的那句话算有效合同吗?我认为那根本不能算合同,法官按合同法来定,请各位律师提出合理的建议。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38161……(上海)
提问时间:2016-04-09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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