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
土地纠纷
土地纠纷 2004年,我和王某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就是农村常见的那种签名然后按手印的简单协议。协议约定,我们将土地出租给王某开办兴隆砖厂,协议有效期为砖厂停止经营为止。并且口头约定,砖厂停止经营后,王某归还土地并且将土地恢复到可耕种状态。到了2010年,王某将砖厂转让给刘某,其转让过程并没有通知我参加,也没有通知我对当年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作出相应处理,更没有与我协商。2010年下半年,砖厂名称由兴隆砖厂更改为永兴砖厂,法人代表也由王某更改为刘某。刘某开始经营砖厂,但期间并未通过任何形式向我通知或作出任何解释,更没有要求与我签订相关的土地租赁协议。我认为王某和刘某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我于今年十月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归还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要求王某依据当时约定将所有土地恢复到可耕种状态。到法院进行调解的时候,王某否认自己与此纠纷有关联。他的理由是,他已经将砖厂转给了刘某,所有的行政如工商税务手续也都做了相应的处理,合同也一起交到了刘某手中,因此,那份协议已经对他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此纠纷也与他没有任何关系。我认为,刘某无权使用土地,应该立即归还,而刘某却拒绝归还土地,他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他是以兴隆砖厂的名义租的土地,该土地纠纷不应该找他解决,而应该去找兴隆砖厂解决,与他无关;二是,因为他手里持有我当初与王某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因此,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关于协议期限的问题,我们认为王某为法人代表的原来的砖厂已经停止经营,刘某属于擅自使用,应该归还,而他则说砖厂还在正常经营,因此,按照原来我和某签订的协议规定,协议期限还没有到期。刘某态度强硬蛮横,一直拒绝归还土地,也拒绝对我方做出相应的补偿。请问贵律师,我有没有胜诉的可能?如果有,可能性有多大?
按照现在的情况来看,通过调解解决此纠纷的可能性不大。为了能更多地赢得胜诉的机会,针对刘某所说的他是以兴隆砖厂的名义租的地这一点,我想找到相关的证据,在庭审时当庭提供,让他无言可辩。我的理由是,因为王某已经将砖厂转让给了刘某,并且将与之相关的工商和税务手续都作了相应的处理,所谓的兴隆砖厂实际上已经不存在,工商局肯定已经注销了。我想到工商局和税务局作相关的查询,让他们依据兴隆砖厂已经注销的事实给我做个书面证明以作为证据,请问大律师,我这个想法有没有可行性?如果有,应该怎样操作。是通过法院要一定的手续去查询,还是自己直接可能去查询?他们会不会给我作出相应的书面说明?敬请你给我解释一下。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越野2011(青海-海东)
提问时间:2011-10-22 2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