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申请国家赔偿
申请国家赔偿 申请赔偿
申请人:王冬生 男 61岁 小学文化 汉族,系吉安县桐坪镇上洁村委会沙江村。
被申请机关:吉安县人民法院、吉安市人民法院。
申请理由:
吉安县人民法院(2005)吉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和吉安市人民法院吉中民二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因适用法律错误,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及人身伤害。
错误判决要点有:①承包费经合同约定,就已生效,外力变更不影响其法律效力。而两院判决认为,申请人原交纳的承包费标准偏低,确实与目前农村土地的使用价值不符,有失公平,应调整为285亩土地每年承包费6000元较为适当。②变更被告(桐坪人民政府)与申请人签订的《承包桐坪乡花果山林场协议书》的发包方为原告(四个村民小组),违背了申请人的真实意愿。③一、二审判决均已认定申请人与桐坪镇人民政府签订的《承包桐坪乡花果山林场协议书》无效,应予解除。却又将协议书中甲方桐坪镇人民政府变更为四个村民小组,使无效合同合法有效。④两审判决都认定申请人的承包行为无过错,属于善意第三人,本当依法保护。可是两审巧妙地判决,牺牲的是申请人的利益,保护的是被告(桐坪人民政府)过错的赔偿责任,失去了法律公正的尊严。
期间,出自法官两段这样的话,一审审判长对申请人说:“老王啊,你这件案子已经判决了。钱我也没有收你的,你应该请我吃餐饭,为了写你这份判决书,我三天没有出门,任何人都不接见,我是在违法给你判,如果我判决给老表(四个村民小组),你要空手回家。”
终审审判长面对申请人说:“判决桐坪镇人民政府赔,桐坪镇人民政府那里有钱赔;判四个村民小组赔,四个村民小组几千人,我们法院只有四十几个人,怎么能执行得了。”从这段话的意思中,完全是欺骗申请人不懂法,弱者好欺。
不尽如此,两院明知错判了,对申请人还要实行强制执行。申请人不服,连忙上手铐,几个法警使劲拉申请人上警车,送进拘留所整整关了15天。在用力拉上警车那一刻,申请人的手腕突然感到剧痛麻木,至今还有酸痛,劳动起来力不从心。刑拘期间,申请人65亩果园、2440棵果树正是养花期,急需施保花、保果、防虫的药。结果因为耽搁了施药时机,致使当年的果子大量减产,损失巨大。拘留期满后,申请人为了讨个公道,四处奔波找新闻媒体,找有关司法机关,找律师等等,迈过了艰辛的旅途,花费了高昂的开支,占据了一百多天的劳力,不但经济上损失惨重,而且精神上也受到严重创伤。
真没想到,在当今法制社会里,一个地地道道靠劳动维生,既无错,又属善意的普通老百姓,竟被无良知无理性的法官们仗势执法强权的地位把申请人坑害到如此程度。
现在国家赔偿制度有规定,司法机关不负责任行为有错,侵害公民权利所造成的损失都要给予赔偿。否则,就有损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
请求赔偿:
①手腕伤势要进行检查治疗。
②2440棵果树每株按减产40元计算,要获赔偿89600元。
③各种费用(含律师费、受理费、诉讼费、务工费,材料打印费)等共10200元。
④精神损失费5000元
申请人:王冬生
2008.11.20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guoguo……(江西)
提问时间:2009-10-19 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