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结伙殴打残疾被害人
结伙殴打残疾被害人 4个人结伙殴打被害人至轻微伤。主谋当场被抓,其余三人逃走。派出所将主谋与被害人带到派出所受理,询问完以后当场放走主谋。告知被害人30天受理。30天期间被害人自己努力(派出所无作为)发现逃窜人当中的一个,他是做黑车生意的,并告知派出所,现他已被判定拘留10天,并罚款500元。被害人认为10天处罚太轻,因为《治安处罚法》43条第一项,结伙殴打从重处罚。第二项,殴打残疾人从重处罚。但派出所只认定第二项,判10到15天,不认定第一项,说法是他们不承认。派出所就这点能力吗?被害人是残疾人,通过自己努力发现逃跑人员之一的,被害人想不通,判10天是不是合法?派出所所长与被害人过去有过节,有报复嫌疑!请问被害人要投诉的话到什么部门投诉?等30天结果书出来后被害人要求赔偿医药费,服装损坏费,精神损失费,究竟到法院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要带什么材料,要不要填表格???
最后,对方有黑社会性质,法院判决后,被害人的家庭住址是否可以保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Echize……(上海-闸北区)
提问时间:2011-10-21 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