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委托人超越委托权限以委托人名字签的文书是否有效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您好,超越权限的,如果委托人追认的有效,不追认则行为人承担责任。
效力待定,取决于委托人是否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