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
法院这样做合理吗
法院这样做合理吗 我与石家庄博爱医院产生医疗纠纷。我修车时不慎被车厢挤压,造成肋骨骨折和胸椎5-6节错位压迫神经。转入博爱医院。医院请一退休的李文起大夫给我做了肋骨手术。先是诊断为脊髓断裂。手术前,带我们自己去买钢板,没买到。手术中只是减压没有固定,且没有告知我们。2010年5月,石家庄新华区法院受理了此案。先是要求做医学鉴定,因李文起没有医学执业资格,医学委员会拒绝给做。随后又做了司法鉴定,北京明证司法鉴定中心于2011年3月18日受理并作出鉴定如下:河北博爱医院对某某诊疗过程存在不足(诊断不完全正确,告知不充分,脊柱手术时机把握稍迟,治疗措施也不够充分),该不足与被鉴定人的目前的身体状况有一定的因果联系,过失参与度的理论系数值为百分之十。现在法院有提出做伤残鉴定,说人不用去,根据片子鉴定,费用5000元,交上钱后,法院有提出要么我亲自去,要么交1500元拍两人来做。我已截瘫去很不方便。石家庄坐火车到我们这里只不过30元。法院调解时,口口声称只赔偿我一切费用的百分之十。请问法院的做法正常吗?是否存在被医院收买的嫌疑?鉴定费合理吗?应该有谁来支付?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王艳强(河北-石家庄)
提问时间:2011-10-19 2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