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法院已受理,我能打赢这场官司的有力办法是?
法院已受理,我能打赢这场官司的有力办法是?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在网上看到有一个名叫刘忠岩的女人发布的卖农村房屋和果园的信息,随即与刘取得联系,她说:“地是永久使用权,房和5亩地要价14.5万”。我当时交给刘2千元,她交给我该房的土地使用证,并写了一个简单合同定10天内办完交割(这是9月21日发生的事)。一方面,我找相关法律得知农村房屋和土地不允许城市身份的公民卖的;另一方面,刘承诺:“地是永久使用权,你放心不是永久我也不能卖,我带你到村上查台账”。果真在9月28日刘安排和她一同到村上去,但村主任明确:土地不是永久使用权,是承包给一名叫周德惠的村民的,村上不管转到谁手上经营,还有16年就收回”。当时刘还强词夺理和村主任争执,但村上态度明确!我对刘说:“你讲的土地是永久使用权,但现在不是,你这不是骗人吗?现在谁也别说违约不违约的,你把我的2千元还我,我把你的《土地使用证》还你,买卖不成仁义在!但刘拒不还我钱,还扬言“你耽误我卖了,我的铁线丢了好几百米..钱我也不退爱上哪告上哪告去”。我该怎么办?请您救救我!!!!
这是9月21日我与刘签的手写《买卖协议书》
买卖协议书
甲方:刘忠岩
乙方:郑佳羽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买卖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于东洲区石门岭村私产房屋和坐落于该村二组葡萄园约500棵17年生葡萄、口粮田二亩和叶玲家南面的原田地二亩400多棵葡萄(土地是永久使用权),以价格人民币:14.5万元卖、转让给乙方。
二、本协议签定时乙方交给甲方定金人民币2000元。如乙方违反协议甲方定金不退给乙方;如甲方违约按定金的双倍返还给乙方即人民币4000元,甲方交乙方房屋土地使用证暂押。
三、签合同及正式交款时总钱数包括定金。定为十日内交易完成。
四、本《买卖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保留争议依法解决权。签字生效。
甲方: 手签名字 画押 乙方:手签名字 画押
身份证号:2104211960------ 身份证号:21042211970-----
住址:---------- 住址:---------------
电话:---------- 电话:----------
没落款时间 没落款时间
民事起诉状
原 告:姓名:郑佳羽 性别:男 年龄:41 民族:汉族 工作单位及职业:大伙房水泥有限公司 工人 住址:顺城区顺城路
被 告:姓名:刘忠岩 性别:女 年龄:51 民族:汉族 工作单位及职业:子金盛宴酒店 清扫工 住址:东洲区章党镇营盘村石门岭2138号 现住:
诉讼请求:
一、被告有欺诈行为,合同部分条款无效,撤销合同;
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的定金人民币贰仟元;
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壹仟元;
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1年9月21日,原告在抚顺百姓网上看到信息,按信息中所留手机号码电话询问情况,接电话人为本案被告刘忠岩,其称:“有3间平房、还有两块地(特别强调这两块地是永久使用权)拾伍万卖”。当日18时许,原告与被告去看实物。当晚20时许,被告带原告到其现住所,被告刘忠岩打电话叫来一名50左右岁的男子(被告称其“老头”)又给“女儿”打电话说:“有个小伙要买咱家的房和地,我都答应人家拾肆万伍了,就别卖拾伍万了,赔就赔吧!”。接下来被告电话不断,而且都是买房买地的,被告佯装接谈:“我这边有人已经买了,你给十六万?那我也不能卖了!我都答应人家了!!”。其“老头”则说:“我班上某某也问我要买咱家农村房和地的事了,还要去看呢!你(对被告刘忠岩说)早也没说要卖,我就没答应他!”。对被告营造的“火爆”氛围,原告信以为真。原告与被告写了一个《买卖协议书》其中写清了被告承诺”土地是永久使用权”字样。被告在《买卖协议书》签字画押时,原告当面交给被告人民币贰仟元,被告交给原告《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1件。此过程“老头”在现场目睹。
2011年9月22日早6时许,被告给原告打电话说:“小郑,你还卖不?你要是不买了我就退给你壹千元,你把证给我拿回来”。原告问及被告所说“土地是永久使用权”的事情,原告坚持承诺:“没错,这地保证是永久使用权,我找人,我领你一起到村委会查台账去,你就放心吧!这地保证永久使用权,那协议上不是都写上了吗!你还有什么不放心的?再说,这地上种的都是葡萄谁动谁给钱!修高速公路没占着我的地,我找大队还赔我伍万多块呢!你放心只要你用谁占谁收,谁就得给赔偿!!你说,你还要什么手续我都去给你弄,我班上忙,等明天我就去跑去”。
2011年9月28日上午11时许,被告安排约好原告一同到东洲区章党镇石门岭村委会查看台账,往返乘坐的是王新驾驶的吉G8766三轮车。当时,石门岭村委会出面的是一位会计(女)一位姓王村主任(男)接待的被告,原告在旁边听。村主任当时表态:“土地不是永久使用权,是承包给周德惠了,村上不管谁买不买、卖不卖的事,被告所说坐落地点的土地到年头村就收回”。当时被告与村主任强词夺理的争执,但村主任态度明确:“土地承包期到年头村就收回,人走了(原承包人)不要紧,村上当机动地处理”。原告对被告说:“刘大姐你讲的土地是永久使用权,而且在我们签的《买卖协议书》里不是还特别注明了你承诺的这句话了吗?但现在这地已经搞清楚不是永久使用权了,你这不是骗人吗?现在谁也别说违约不违约的,你把我的两千元还我,我把你的《土地使用证》还你,买卖不成仁义在!”。被告刘忠岩说:“我明白了,你等我回去就把钱还给你”。当晚18时许,被告给原告打来电话称:“地我每年伍千元已经包出去了!但,这我也不能退还给你钱!小郑,你耽误我多少事你知道不?,别说是两千,就是贰分我也不能退给你!你把土地证还我!钱我也不退爱上哪告上哪告去”。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均未果。被告蛮不讲理,曾多次当面或电话中使用“小郑你咋这么磨叽、你他妈的这小子太不是人、你是不是脑袋进水了、你等着找人削你”等恶语侮辱、谩骂、恐吓、威胁原告,严重伤害了原告。被告还狂妄地称:“那证我也不要了,我就贰佰元登报声明作废旧证重新办新证(《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别说两仟,就是贰分也不给你,你等着!我家老头要找人削你呢!,像你这样的有好几个了我都没退钱,爱上哪告就上哪告去!!”
10月2日上午8时许,被告之女赵某给原告打电话称:“我妈气坏了壹分钱都不想退给你,是我再三作我妈的工作,我妈才答应返给你伍佰元,你把土地证给拿回来,要不然我们就登报作废办新证,你壹分钱也拿不回去了!你干不干?”。原告不同意。
尊敬的人民法院,在当今法制社会,被告刘忠岩、其女、其“老头”仨人蓄意编谎言蒙骗使人上当,当谎言和骗局被揭穿之后,被告却采取百般狡辩,胡搅蛮缠的做法来达到欺诈而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他们这种不明礼、不讲诚信,大耍无赖,弃法律道德与于不顾的欺诈行为,严重地违背了我国《民法通则》,丧失了基本的公民道德准则,其目无法纪,不仅给无辜的人带来了经济损失,也严重危害了社会和谐稳定,给司法部门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被告不仅应当受到社会谴责,更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 (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和第56条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等法律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伸张正义,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支持原告诉求,即:一、被告有欺诈行为,合同部分条款无效,撤销合同;二、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定金,返还原告的人民币两千元;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壹仟元;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可怜松(辽宁-抚顺)
提问时间:2011-10-19 1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