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
房屋拆迁安置纠纷,终审后检察院不支持,物权如何进行维护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房屋拆迁安置纠纷,终审后检察院不支持,物权如何进行维护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旧城原址拆迁改造,因拆迁人凭借地方政府部门的权力,强行对被拆迁人作价收购,且不是按正常市场价格进行,而是强行按建筑工程安装造价重置价格进行货币收购,被拆迁人有权选择产权调拆迁安置补偿的权利,却被拆迁人强行置止至今不安置而引起的纠纷,经一审、二审到再审,被拆迁人提供当地物价局出具的当时拆迁小区建筑工程安装造价与市场价格证明,以及当地拆迁房地产公司与拆迁户签订的拆迁协议,都充分说明,拆迁人强行按建筑工程造价重置价格进行强行货币补偿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因以发生一九九二年底,一审以委托异地评估机构不为由,无法进行评估为由,参照当时原址返还的拆迁户协议中按建安造价进行补偿,导致二审到再审,到抗拆,中级检察院认为水合理进行受理后,到了高级人民检察院却以同样理由进行不支持,这种一不合法、二不合理的强盗掠夺行为,其被拆迁人如何进行维权?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kzp(江苏-无锡)
提问时间:2016-04-06 1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