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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

关于执行异议!.

关于执行异议!. 第二百零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刑事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当事人死亡。
今天向执行庭提出了执行异议!提交了相关资料。
请问是不是从今天算起的15日??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jubao1……(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1-10-18 01:58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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