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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关于离婚后的房产

关于离婚后的房产 我们双方都是惠州市管辖县区的,离婚前双方协议好将房产给女儿,并在协议书上写明某个房产多少平方的商品房归女儿所有,并且也有写明待女儿满十八周岁有权处理该房产,也有另外一条写明男方如再婚娶的妻子以及所生的儿和女均无权和不得以任何的理由去争夺和继承这套房产的,男方不得在女儿未够十八岁前将此套房产转买他人,另在女儿满十八岁后男方若处理该套房产也得经女儿同意后方可进行。但今年我女儿也满了十八岁了,男方一直不将房产转入我女儿的名下,我记得以前在法制报上看到过一条报道,婚姻法的不知是第一百几条有规定,说如果男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书上的协议内容,不肯将房产给继承人的,女方有权上诉的是不是?而且这条规定现在还有效力吗,请哪位律师详答复,衷心感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法之琳(广东)
提问时间:2011-10-16 01:27
已有3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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