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居民住房的采光权问题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若邻家兴建的房屋确实给你同学家正常的居住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在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