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
土地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 承包A山至B山段山林合约书
为发动所以力量争取恢复龙村原有的A山至B山段的山林权和土地使用权,特定如下合约:
1,现经甲方(龙村)村委研究决定,并经全体村民一致通过全权委托乙方(小何)通过一切有效合法方法争取归还龙村原有的A山至B山段山林和土地使用权,恢复原山界。
2,乙方在定约时交押金一万元,并交砍伐山上原有的松林款五万元,共六万元人民币给甲方。一万元押金在恢复原山界时退回给乙方。
3,山上现有的松林交乙方砍伐收益,其中交回五万元给甲方,其余归乙方收益。
4,乙方在承包期间山地只作种植林木用,不得取土或作他用。
5,乙方在承包期满时无条件地把山地全部交回甲方。
6,本合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约以签约时计起一年内恢复土地使用权和山林权时生效。如一年内未能帮龙村恢复此山林和土地使用权侧自动失效,侧甲方退回押金,松林款共六万元给乙方。其余各不负任何责任,希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请问:根据上面合同所定,乙方从开始到现在六年时间都未能帮甲方搞回那土地和山林使用权和证明,而乙方又在这六年期间动用那原有生态林作商业用,那甲方现在有权去告他违反合同和追回那生态林商业用所产生的利润款项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A321(广东-中山)
提问时间:2011-10-14 2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