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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件,报警经侦不受理,说人数不够
非法集资案件,报警经侦不受理,说人数不够 在深圳天德文交所投资,但是文交所挪用资金不给出金,导致血本无归。
去经侦报案,经侦说必须有30或50人来报案,才能达到非法集资的标准,才受理,否则不受理。
这样合理吗,我百度搜了一下,有下面这些类似条款,但条款里写的都是“下列情形之一”,应该只要满足一个就行了,不应该必须要求30/50人去报案才行吧,因为涉案总金额已经达到要求了。
请教一下,经侦不受理案件对吗?而且,就算要求30/50人,也不能要求受害人去凑够了人数再来报案,而应该经侦负责去调查统计才对吧?
请教各位,是不是这样,非常感谢!!
附搜到的相关条款,不知是否准确
非法集资罪立案标准: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擅自发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资者购买了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
(三)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x_jan……(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6-03-28 2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