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个债权问题。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法
律另有规定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应当适用民法 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批复》指出:“国家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系实行独立核算的经 济实体。它们与借款的企业或公民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家各专 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追偿债权权利的,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 的规定。确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且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情况的, 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由此可知,银行在处理借款合同纠纷时所适用的诉讼时效 是普通时效2 年。
可以诉讼时效抗辩。必要时委托律师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