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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我们的合法权益

争取我们的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如何确认的?资产产权改革中人员界定是如何规定的?入社时我们是带着生产资料入社的,参加过生产劳动,有经济积累贡献.社会招工出去,后来又回到原籍.出生在原籍,户口在原籍,生活在原籍.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是否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可享有一定资产份额?因由是什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RKD4332(山东-济南)
提问时间:2011-10-12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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