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我是否可以主张自己的权益
我是否可以主张自己的权益 我05年9月进厂,06年1月开始买社保,每年一签合同,2010年12月签的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每月休4天,8小时工作制,合同没有约定具体工资及工种,实际上是电工,每月按1.3倍的人平均标准,工资表也是这么写的。
今年7月开始,我所在的电工岗位进行定员,我需要同另一位同事轮流去其它车间做搬运工,在本车间的工作时间按1.3倍人平收,做搬运算起来只有人平的0.8倍,8月26号收工资后,由于工资落差太大,9月1号开始本人拒绝去做搬运,并在原车间记考勤,车间主管今天跟我说如果轮到我做搬运我不去就不给工资。
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
1.是否可以辞职,并得到经济补偿,如果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应该如何计算。
2.我可不可以要求按1.3倍的车间人平标准补足7月8月9月的工资。
3.可否要求支付3倍的年休假工资,如果可以如何计算(工龄总计超过10年,从来没休过年假)。
4.可否要求支付每月4天公休日的2倍工资(每月只休过4天,8小时工作制),如果可以具体应该怎么计算。
如果我现在辞职,办好手续后还可不可以主张上面列的四项权利。成功率有多少?
哪位好心的律师可以给个详细的答案,谢谢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guango……(广东-江门)
提问时间:2011-10-13 1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