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购买拆迁安置房减免营业税
购买拆迁安置房减免营业税 2009年买的拆迁安置房当时关于税费的合同条款如下:“第五条 甲方,乙方应当缴纳税、费的项目、标准(如有新标准出台,按新标准执行,多退少补),及其承担方式、支付方式和时限约定如下:契税1。5%,印花税0。1%,买卖管理费6元/平方米,所有权证工本费80元,土地转让手续费113元等均由乙方承担。产权过户中产生的营业税由乙方承担。个人所得税由乙方承担,税单归甲方。乙方支付税费约按实元,以上税费在过户日内由丙方代收,待权证办妥后按税费发票右收据按实结算,多退少补。其它约定:个税退税政策由乙方享受。
当时去交税的时候工作人员告知根据规定,拆迁安置房2年内出售的,可扣除原拆迁面积部分计征营业税,其计税依据=出售总金额×(1-原拆迁面积/出售面积)。超过2年出售的拆迁安置房,属于普通住房的,可免征营业税;属于非普通住房的,除可扣除原被拆迁面积部分外,如有超拆迁安置面积部分购房的,还可扣除支付的超拆迁安置面积部分购房款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其计税依据=出售总金额×(1-原拆迁面积/出售面积)-超拆迁安置面积部分购房款。
拆迁安置房取得的时间为签订拆迁协议的时间,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确定按照市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执行。拆迁安置房出售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须提供与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能证明该房为拆迁安置房的其他资料,拆迁安置协议原件经税务部门审核加盖已抵扣章后归还给纳税人,复印件由税务部门存档。超拆迁安置面积购房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购房时取得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当时中介就联系了卖方,最终卖方就把这份协议拿过来把这个税给减免了。然而到了交房后的第二天卖方提出了这个减免的税钱让我给她钱要么去补交这个税费去。事情一直拖到现在。今天收到法院的传票了,所以希望各位能帮忙提供一些可用的方案。提出我有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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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wawawo……(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11-10-09 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