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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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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迎合某党委书记,广安区法院将强行拍卖我仅有的经济适用房
事实真相:
1. 事实真相:2005年12月,广安第二中学校为了解决教师住房问题,经当地政府批准新建经济适用房,学校向教师集资。由于经济原因委托蒲耀富以陈洪彦的名义集资(蒲不具备集资条件),蒲便找其兄弟蒲新林(现广安二中教师)以陈洪彦的名义集资首付3万元,过后两年中缴款6万元,共计9万元。在交首款和过后两次缴款中蒲从来没有告示陈,在集资没有终结时,陈向蒲耀富提出补偿2万元给蒲终止蒲的借名买房的事情,蒲不同意,深信自己能完成缴款,事后被学校发现,终止蒲缴款,陈洪彦向学校缴纳尾款,学校将房屋分给陈,在陈进行房屋装修时,蒲耀富撬门换锁至今尚不能居住。在蒲撬门后,学校出面调解,达成补给蒲3万的协议,而在第二天交钱时蒲避而不见。从而导致漫长的官司岁月。
2. 法院的不公正之处
(1),法院办案人员有办案不公正行为,蒲耀富原来提出要房屋的请求,法院办案人员指使变更述讼请求,改为赔偿,蒲耀富要求赔偿16万元,这个数字根据当时的条件肯定是个天文数据,因为当时有人卖同等房屋获取最高利润3万元到7万元,并且还是全额集资(即全交12万元集资款),为了达到目的法院采取什么不公正评估从而判决赔偿16万元,蒲耀富也取证说:有些教师把房屋卖了,难道法院办案人员不了解获得多少利润吗?为什么会这样?其原因蒲耀富有个女婿在某个镇做党委书记,就不难理解其中的原因了,当时蒲耀富向陈洪彦索赔的最高赔偿是5万元,进入司法程序后,经一些人的操纵判16万元,法院是解决矛盾还是加大矛盾。
(2)。事实认定不准确,法院认为:蒲耀富首款3万元,变获得购房资格,那么任何人交钱都能够买具有条件的经济适用房吗,?并在承认蒲具备够房资格进行判决.
(3),错误划分过错,这是典型的借名买房,过错应按50%划分。
法院把100%过错划给陈洪彦,
(4)。在房屋缴款还没有完成时,陈洪彦就提出对蒲进行补偿,半年后,蒲耀富将陈的房屋撬门换锁后,为了解决矛盾陈洪彦提出帮蒲耀富买一套同样的房屋,各自按差价的50%承担,而蒲耀富不承认差价补偿,想用原价购买房屋,在此前蒲耀富从来没有对陈洪彦进行一分钱的补偿,蒲耀富按原价卖房屋是天经地义的吗?
(5)蒲耀富亲自说房屋是帮他女婿买的,蒲耀富的家庭成员中没有一个有高收入,就凭一个镇书记,到处买房,也请有关部门关心关心,
现在法院判决后,转入执行,法院以现在没有居住为理由,法院要强行拍卖陈洪彦的经济适用房,而没有居住的真正原因是蒲耀富非法占有陈洪彦的房屋,天理,公正在哪里??????
请有关律师帮帮看,我该怎样办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陈洪彦(四川)
提问时间:2011-10-08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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