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游泳溺水身亡赔偿
起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鱼塘的所有者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应该赔偿,B,C,D都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建议放弃诉讼,与村子里的人和平相处,小孩子没有过错,不要让小孩的内疚一生,感觉是他们害死了A,不利于小孩子的心里健康成长,A的家属今后在村子里很难与人相处,这是由中国的一种宗族文化决定的。
应当按公平原则,适当承担补偿责任。从案件经过看,被告无过错。但从人道主义,同情弱者的观点来看,应当按公平原则,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给予一定经济帮助。
可以起诉鱼塘的所有者或者所有者要求赔偿。详细情况可以来电或来所面谈(免费咨询) 地址:深圳市莲花支路1002号(深圳市中级法院对面)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首先,鱼塘的所有人、管理人是有赔偿义务的,根据侵权相关法律该鱼塘的所有人、管理人对该鱼塘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他几个孩子的监护人对该损害的发生也有赔偿义务,因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未尽到应尽的教育、看管义务,从而对该损害的发生也应负赔偿义务,其中包括死者的监护人。我认为鱼塘的管理人在该次事件中应承担较主要的赔偿义务,再次为发起该事件的监护人与受害人承担同等义务(毕竟是其首先主动下水),最后另外两个孩子的监护人因承担剩下的赔偿责任。若还有疑问可致电:159 8956 8405 深圳 张立志律师。
可以起诉鱼塘的所有者或者所有者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