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因一方反悔而未能履行的离婚协议,过后是否还有效?
因一方反悔而未能履行的离婚协议,过后是否还有效? 我与妻子均属再婚,婚前双方自愿签定了“关于婚前、婚后财产的约定”(注明不进行公正)。09年9月15日,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委托律师签定自愿离婚协议:注明“女方除个人的生活用品之外,其它一切财产均归男方所有,男方一次性补助女方生活费用11万元。”因为她的反悔而未能履行。今年3月我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为了印证婚前双方关于财产约定的真实性,我向法庭提交了离婚协议书。但法院在认定财产约定真实性的同时,却据此判定我补助女方生活费用13万元。更让人弄不懂的是,女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中院,而中院继续让我适当增加对女方的生活补助。请问:这份以“离婚”作为附加条件的协议书,因为一方的反悔而未能履行,过后是否依然有效?初审法院据此判决我承担的法定责任,是否存在瑕疵?中院如果继续依据此未能执行的协议书进行判决,我显然不服,我应该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lijunj……(江苏-常州)
提问时间:2011-10-07 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