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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

我家孩子的左腿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我家孩子的左腿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事件发生在2011年2月27日上午11点半左右,孩子从6楼掉下,被立即送到经区医院进行抢救,在经区医院急救中心进行了颅脑,腹部的CT、彩超检查,未发现异常,下巴变形嘴角有血迹,初步诊断结果下颌有皮肤一条5CM小口,下颌骨折,右腿股骨骨折,孩子意识清醒。
随后转到威海市立医院,在12点20左右到达威海市立医院,经过市立医院的检查确定:头面部多处血迹,下颌可见长约6厘米长的裂口,张口困难,右腿股骨骨折,活动受限;然后进行了颅脑,腹部CT,右腿CT;经过一系列的检查,医生的会诊,结果:下颌骨多发骨折,咬牙关系紊乱,下颌错位;右腿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最后决定,立即进行下颌骨折手术,右股骨骨折手法整复,持续皮肤牵引;   在2月27日下午3点左右开始手术,至6点左右手术完成,手术后孩子在医生的要求下在重症监护进行监护,
   在监护室1个半小时,约7点多后孩子就开始吵腿不舒服,腿疼,说不要这样吊着,值班医生说孩子的情况还比较稳定就建议转入普通病房,后孩子被安排在了口腔科病房,随后进行打点滴及相关监测护理,晚上约十点多后孩子开始哭吵着左腿疼,找来护士及医生后并没有进行更深层的检查;摸摸脚动脉后什么也没说,只是说孩子刚做完手术,这样双腿被吊着,肯定会不舒服,晚上值班医生来过两次,每次都反映,他们也没进行深层的检查,只是摸了摸孩子脚上的脉搏,和观察了下当时进行的监测。后来我们发现孩子左小腿肿胀得更厉害,腿发硬,而且孩子越来越喊疼,我们当时由于对这个病不了解,怀疑是医生在进行皮牵引的时候,纱布包紧了,在一再要求和等待下护土与值班医生过来查,但并没有得到任何的帮助,在和护士和医生询问情况的时候,护士和医生对孩子哭闹,吵腿疼的解释是:孩子的腿这样被吊直,再加上刚做过手术,肯定会不舒服,哭闹是正常的,
天快亮的时候,孩子的腿也更加肿了,不过,这个时候,孩子没那么哭闹,没那么烦躁了,就是腿还硬, 起初我们不知道原因,后来在对这个病的更深的了解后,才知道,其实这个时候孩子的腿的神经已经受到限制,也就从疼到麻木,再到没有知觉的地步了

早上护士长过来查房的时候,也就是摸了摸孩子双脚上的脉搏……查了一下其它情况就走了,什么也没说.王主任及其它几个不认识的医生也过来,听了反映了情况都没说什么,可能是骨科不是他们的事.

骨科医生在上午10点左右才来查房,孩子妈妈对医生说了昨天晚上的情况说这左腿的是不是绑得太紧了,孩子一直吵疼,医生摸了摸说:好象是有点紧了.就打开包扎,其实这个时候,孩子的腿更硬,肿胀特别明显,而且皮肤颜色都变成紫色了,当时,同病房的病人都说,这两只脚的颜色完全不一样,骨科医生当时的做法是,将包扎的纱布取下,然后重新进行了包扎,完后就走了,
   下午我们要求立即转到文登整骨医院,但由于一系列的手续等原因一直到4点多,手续才办理好了,同意我们转院(这个时候我们也没有办理完出院手续,怕耽误时间,出院手续是在孩子稳定后的几天才来医院办理的),而这个时候医院派了几个估计是实习的医生过来,他们都不怎么懂,还在打电话咨询怎么拆除牵引对孩子的腿的影响会小些,在他们打电话咨询完后,拆除牵引,到5点左右才离开市立医院,6点左右到达文登整骨医院.到了整骨医院病房后,主任立即进行简单查体,在简单检查双腿后,很严肃得告诉我们,左小腿肿胀明显,张力非常得大,像石头一样,左足趾不能动,脚板不能伸屈, 感觉消失,是很严重的骨筋膜室综合症,需要立即进行切开减压手术,随后医生立即在病房切开左小腿筋膜室,进行减压,而此时,从孩子左腿出现异常到进行减压,已经整整24个小时,医生还说这种情况如果严重有可能要截肢, 如不截肢还会直接危害生命
  在整骨医院就左小腿骨筋膜综合症的治疗:2月28日入院立即进行切开小腿筋膜室以减压,坏死肌肉大量有毒物质分解排出,经过三天的调理,孩子的各项生命参数稳定了, 医生说不用截肢了,但这条腿很有可能失去功能了,后续在3月11日进行小腿伤口缝合,在缝合的过程中,因为小腿肌肉坏死,无弹性,无法将伤口缝合,故又切了一条同样长的口,在3月29日将第二个口缝合;在后面的一个月中,孩子的左侧跟腱僵硬缺血挛缩并出现足下垂、内翻、神经坏死、小腿变细、刀口众多及严重畸形,小腿肌肉几乎全部坏死,已严重致残 ,在5月16日再次入整骨医院,5月20日在硬膜外+全麻下进行左小腿骨筋膜室综合症术后左胫后神经腓总神经探查,左跟腱延长术,在术后2周拆线后出院疗养, 到现在孩子在做完手术3个月后,孩子的小腿神经仍然没有多大的改善,整个小腿无肌力,走路也不正常,踝关节活动仍然受限,足背伸无法完成……而且后续孩子的左腿会出现什么情况,医生也不能进行预测,只能在慢慢得疗养中针对出现的情况进行治疗……可能跟腱会再次挛缩,出现足下垂内翻,可能脚会往上翘,无法着地,可能以后左腿骨头因为缺血,影响发育,会比右腿短等等的畸形……
   而目前就威海市立医院的说法是:
1.这个病是孩子入院以前造成的,和他们医院无关;
2.这个病是在出了他们医院后才出现的;
3.这种病,他们的医护人员无法发现,也就是说在他们威海三级甲等医院是无法发现的,只有在整骨医院才能发现;
他们要求走法律程序
  目前,我们咨询了一个比较有经验的律师,律师在看完我们提供的两个医院的住院病历后,很严肃得告诉我们:我们现提供的资料,不具备打官司的条件,也就是说,如果我们真的打官司,那我们是90%败诉,可能还是100%。律师提出的几个问题和医院提出的问题基本一样,因为在市立医院的病历上面,从头到尾都没有提及到左腿问题,而在整骨医院的病历上,入院检查就是左小腿骨筋膜综合症,在法律的角度上,市立医院的说法完全成立的。因此他建议我们和解,但是,目前市立医院的态度很明确,孩子的左腿不是他们的原因,他们不予赔偿

  针对以上事件,着实让我不明白的是:对于一个三级甲等医院,有自己的骨科,医院说他们无法发现这个骨筋膜室综合症,这个在法律上真的是可以成立的?如果成立,这个病的最坏结果是直接危害患者的生命,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被发现,那患者可能会由于肾功能等器官的衰竭而死,那医院也可以说和他们没有关系,这不是谋杀吗?法律就能如此放纵医院的这种行为?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tl987……(山东-威海)
提问时间:2011-10-06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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