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其他

传销与直销

传销与直销 “该条例第七条所列举的三种情况,都以“牟取非法利益的”为结尾,说明每一项所概括的并非都是传销,只有其中“牟取非法利益的”才是传销。也就是说“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未必是传销,”请问这句话对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Rlb4081(山西-太原)
提问时间:2011-10-04 17:48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