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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非农用工赔偿问题

交通事故非农用工赔偿问题 农户在企业单位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能否按城镇标准计算事故的基本情况:9月26日下午17时左右,阳泉义白路,一货车因超车与一辆正在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发生相撞,事故造成一人死亡,阳泉市交警支队的事故责任认定是:货车负主要责任,电动自行车次有责任;死者是我的母亲,48岁,农村户口,但常年在公路段工作(炊事员,管吃住,有固定地点和单位,事发当日从市里回单位上班),阳泉市交警支队在赔偿时是按农村人员计算的死亡赔偿金,而没有按有关非农用工人员赔偿的规定计算(我们还没有在赔偿协议书上签字)。想咨询:1、阳泉市交警的在赔偿时是按农村人员计算的死亡赔偿金是否适当,2、如果按农村人员计算的死亡赔偿金不适当,我们向法院起诉,胜诉的几率有多大?如果起诉需要举证,我们应提供什么样的证据?3、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能一并向法院起诉?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j123h……(山西-阳泉)
提问时间:2011-10-04 07:04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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