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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这样的案件该如何对待

这样的案件该如何对待 原告:周文水,男,194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石匠,家住福建省浦城县石陂镇申明路150号
原告:周艳,女,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浦城县人,家务,家住福建省浦城县石陂镇申明路150号
被告:张曰庆,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务农,家住江西省玉山县紫湖镇川桥村中心154号
第三人王德胜,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石匠,家住江西省玉山县紫湖镇川桥中心144号
事件发生:被告人家中造房,雇佣了王德胜在被告家中做事,而不是雇佣原告在被告家中做事。而之后再弄阳台的这天早上,王德胜安排原告到被告人家做事,原告和王德胜有雇佣关系,周金云和王德胜是有约定的(都是有人证的)。事发当天被告还未起床(由于被告患有癫痫,所以要多休息不能太累)做什么事情都是由第三人自己安排的。在工作时钢筋碰到了高压电线触电而死。
原告死后基于人道主义被告人支付了四万元整,这并不是赔偿,因为被告人并没有和原告是雇佣关系,而王德胜才是雇佣关系理应由第三者王德胜赔偿,而被告已经和人道的支付了四万了,对于一个自己患有癫痫的,长期不工作的这样一个务农来说,四万已经是很多很多的钱了,如果再多也拿不出来了,几乎是将所有的都拿出来了。
经玉山县人民法院判决由张曰庆赔偿四十万元整。


疑问:1、被告和原告不是处于雇佣关系。
      2、被告患有癫痫,让他怎么掏出那么多的钱?
      3、按照什么标准来评判?
      4、对待任何一件事情不是应该一视同仁吗?
      5、工作的失误该如何评判?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嘟の嘟(江西)
提问时间:2011-10-06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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