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
关于宅基地区位补偿及宅基地面积补助的关系
关于宅基地区位补偿及宅基地面积补助的关系 第二章 拆迁补偿
第八条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确定:参照通州区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将本次拆迁范围内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确定为每平方米2300元。
第九条 拆迁范围内宅基地面积的认定及补偿:以通县土地管理局1993年核发“红本”上标明的有效宅基地面积认定为合法宅基地面积。
1982年以后审批的宅基地控制标准为0.3亩(折合200平米)不足0.3亩的按照“红本”上标明的面积补偿,超出0.3亩以外部分按照宅基地区位价补偿价的60%(即每平米1380元)给予补偿。
1982年以前经合法规划,使用至今的宅基地为老宅基地,每宗老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为0.4亩(折合267平方米),不足0.4亩的按照“红本”标明的面积补偿,超出0.4亩以外部分按照宅基地区位补偿价60%(即每平米1380元)给予补偿。
没有“红本”有建房批示的,以建房批示标明的宅基地面积认定。建房批示上未标明宅基地面积的,实测面积大于0.3亩的,按0.3亩(折合200平方米)认定。实测面积大于0.3亩的,按0.3亩(折合200平方米)认定。实测面积小于0.3亩的,按实测面积认定。
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红本”上标明的宅基地面积存在一些误差,对于实测占地面积大于“红本”或建房批示上面积不超出5%的,按照实测面积计算区位补偿价,实测面积大于“红本”或建房批示上面积5%以上的,控制在5%以内认定,超出5%以上部分不予认定。
确属侵街占道,违法占地的面积不予认定。
因政策原因,严格控制宅基地审批,出现了宅基地标准不一,居住人口不同的客观现实,为照顾广大村民的实际利益,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对宅基地面积的补助采取如下办法:1对于一宗宅基地内,符合安置的农业人口人均宅基地面积不足70平方米的补足到人均70平方米。补足后的面积超出认定面积的部分,按照每平方米1380元给予补助。
2。对于一宗宅基地中安置人口少,宅基地认定面积小于246平方米的补足到246平方米。补足到246平方米后超出认定面积的部分按照每平方米1380元给予补助。
3。对于一宗宅基地认定面积大且安置人口少的,按人均90平方米计算,认定面积大于安置人口人均9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每平方米6000元给予补助。
上述三项补助不可重复享受。
不太懂这宅基地区位补偿及宅基地面积补助的关系。是二者选其一呢,还是互补相关的两件事呢?
例如,三口之家,老宅基地,面积是310。那么这家应该得到的补助到底是多少呢?
第一种:2300*267+1380*(310-267)
第二种:2300*270+6000*(310-270)
第三种:第一种+6000*(310-270)
这是我想到的三种,不知道哪种理解正确,求解释~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uying……(北京-通州区)
提问时间:2011-10-03 2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