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居间协议中的定金条款效力
居间协议中的定金条款效力 各位大律师您们好
居间协议中的有关定金条款
转定金:如甲方在本协议上签字,则乙方交付的意向金(5000元)为定金。甲方同意将前述定金交丙方保管。待甲方签订本协议后五日内,乙方应补足定金至人民币50000元,甲方同意将该定金继续交丙方保管。若甲方将该房地产权证原件交丙方保管,则乙方同意甲方可以从丙方处取回由丙方保管的定金。若甲方违约不出售房地产,则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若乙方违约不购买该房地产,则已支付甲方的定金不予返还。
问题
5000元的意向金,我签了收据和定金保管委托书。
乙方也在五日内补45000元定金付到房产中介,但是这笔钱,我没有签过收据,也没有签过定金保管委托书。目前这5万元,全部在房产中介那。
我现在不想卖了,买家要求以50000元为基准双倍返还,他的理由是居间协议中我已经同意丙方保管了,但我认为只应该赔5000,理由是我只签过5000元的收据和定金保管委托书。
估计要闹到法庭了,请问到法院会支持哪一方呢?
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frank_……(上海)
提问时间:2011-10-03 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