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我的店面出租合同原件与房东不一样,可以拒不理会房东吗
我的店面出租合同原件与房东不一样,可以拒不理会房东吗 这里有一个很令我头疼的问题,迫切希望得到高手的回复!!
我承租的店面是今年9月16日到期,房东提前半年口头而不是书面通知我到期后将收回,并言之凿凿说是自已开店,不向任何人出租,这样我就不能续租,这让我猝不及防,因为合同中并没有写明"到期房东收回自已经营,不再向市场寻租"这一条,剥夺了合同中规定的属于我的续租优先权,这样房屋装修及经营方面的损失不可避免.由于要约中对添附物规定了不得向房东索要,只好打算通过出租短期经营权的方式挽回损失,由于合同规定"承租方经房东同意"可以在合同期限内转让店面,为此向房东提出这样的要求,但对方回绝坚决!其实这个店面本人就是通过转让方式承接过来的,我以不公平待遇为由据理力争,但对方就是铁了心不让我转,那怕短期出租都不行,正当我一筹莫展时,通过仔细察看合同,发现有很大的纰漏,比如,关于合同期限的原文是从"2006年9月16日至2008年9月16日为期叁年",此后在第四大条单列一大条款,原文为"第一年租金是****元,第二年租金是****元,第三年租金是****元",更明确了这是一个三年合同!我据此认为合同是三年合同,所谓"2008年9月16日到期"是笔误和疏忽,真正合同到期是2009年9月16日!由于此协议甲乙双方都签了字,又是原件,房东也承让这份合同的真实性,本人因此拒不搬迁,双方争执不下,房东最后通过法院起诉我搬店,理由是三年期合同是他搞错了,发现错误后,补签了一个新的二年合同,但给承租方即本人的还是这个三年期限的合同,这是他的错误,他说他也有一个合同,是二年期而不是三年期的,也是原件,也是双方正式签字的合同,上面也确实有我的签字,现在的问题是,二个人的合同都是真实的,都是原件,况且双方签订合同的代理人均是双方的家长,年事高,文化低,均无第三人在场,法院听谁的?我可以继续经营吗?急盼高手回音!!
再补充一下:据我妈回忆,当时就签了这一个合同,并没有所谓"发现错了,再重新签一个二年合同"的事,再说房东给我看的二年合同文本是复印件,他说他有原件,届时如拿不出,我就不用怕了,如果他有原件,情况就复杂了,我主要是想就后一种情况寻求答案,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pinhai……(江西-上饶)
提问时间:2008-10-15 1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