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因长感情不和,我于2015年3月向县法院起诉与妻子离婚,被告拿出了在她亲姐妹家的各种假借条52万元
因长感情不和,我于2015年3月向县法院起诉与妻子离婚,被告拿出了在她亲姐妹家的各种假借条52万元 因长感情不和,我于2015年3月向县法院起诉与妻子离婚,被告拿出了在她亲姐妹家的各种假借条52万元,法庭调查被告又不能说明这52万元的用途。法院以我感情破裂证据不足没有判决离婚。在6月份被告私自低价把夫妻共同财产(经营县城到乡镇的客运中巴车)转让给她的姐-姐。2015年9月我第二次起诉,法院调解了离婚,儿子由我抚养,被告每月给200元生活费,财产债务另案起诉。请问律师:1,那52万的假借条会被法院认定吗?2,我能追回共同财产吗?被告私自转移共同财产要承担后果吗?3,儿子由我抚养,我能多分财产吗?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贵州-遵义)
提问时间:2016-03-12 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