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小区今年4月份一晚丢了四辆电动车,管理处拒赔
小区今年4月份一晚丢了四辆电动车,管理处拒赔 本人于今年3月份在自己居住的花园小区里被盗了一辆新的电动车托车。同时丢了四辆,当时已经报了案,警察也来勘查过,并在派出所里做了记录。找过管理处商议这事,管理处当时管事的人口头承诺,让我们每月管理费来低赔丢车的费用,后面又同时丢了好几辆电动车,管理处有些赔了,有些没赔,前几个月,管理处换了一个新管事的,(丢车当晚那个保安也离职!)但还是同一家物业公司,这管事的人,找我们要管理费,停车费(丢了电动车,买了小骄车)我也拒绝交此费用!答复他的是:先解决以前丢车的赔款,丢的那款车可以折旧算,那些钱可以先不用他们拿出来,就每个月我家管理费啥费从这个钱里面扣,但对方不同意。现在是管理处管事的人,场言,我们不补交以前欠的管理费等,就不准我家车进小区,还让我们去法院起诉他,他也不怕!我想问的问题如下: 1、物业管理处要不要承担丢车的责任,(电动车停放是不用激费的)如果要承担责任的话具体承担多少? 2、我能向物业管理处索要赔偿吗?3,我现在拒交管理费及现在的停车费是不是不合法?4,我想合平解决,请问我有能怎么处理更好些?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惜1211(广东-珠海)
提问时间:2011-09-30 1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