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强制执行的起动的程序的探讨
行政诉讼强制执行的起动的程序的探讨 湖南某村民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的具体的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一、二审审理均告败诉,二审判决下达第二天,行政机关即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书》,请求法院强制执行《限期腾地决定书》(注意:不是申请执行法院判决),而法院却以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及《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的规定该法院直接按“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而于行政机关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后启动按判决强制执行。
现在的问题是:该《限期腾地决定书》执行标的是“腾地”和拆除地上建筑物,按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二十二条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举行听证: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
(三)限期腾出土地的;
(四)强制退出土地的;
(五)强制拆迁房屋的;
(六)拆除违章建筑的;
(七)执行后果不能补救的;
(八)被申请执行的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
(九)以书面审查方式难以查清有关事实的;
(十)其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听证的情形。
该强制执行案的启动应该由法院依照职权启动还是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启动非诉强制 执行程序?请各位大侠不吝赐教,指点迷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785934……(湖南-长沙)
提问时间:2011-09-30 1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