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
旧案件可否按新法例执行?
旧案件可否按新法例执行? 本案发生于1997年,被告借我家十万元,因无法按约定时间时清还,我家便做出起诉,后和解被告因经济困难,每月扣除生活费后还我家500元,一路至现今。
但因为当时并没有说明被告偿还的500元是本金还是利息,所以如今无法清算其欠我家本利应该是多少。
2000年出台了新有关法律是规定应先还利息再还本金,但此案发生于2000年前,故区法院说是旧案件按旧法例执行,但这样的判决并未经更高级法院支持的。我认为新法例应该是对旧法例的不足的补充,所以2000年后所还的款项是有理由按2000后的法律计算,即视为利息。请问我这样的看法正确吗?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如果去法院不认可,我是否可以向中级法院申请我的观点,又是否得到支持?
感激回复!!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foon(广东-惠州)
提问时间:2011-09-29 1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