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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自诉

此案是否涉嫌寻讯滋事罪

此案是否涉嫌寻讯滋事罪 2010年11月4日晚8时许,小王(公司职员)和朋友小南(县巡警二队警员)在龙兴广场散步。小南接到队友电话,要回趟巡警队,走时将自己手机交给小王暂时保管。小南走后不久,白某(县巡警二队警员)给小南手机打电话找小南,小王接上手机和白某说明原由,白某听声音不是小南便气急败坏的对小王骂了起来,小王忍无可忍,在电话中和白某发生了一些争吵。小南回来后,小王向小南说了刚才打电话的情景,问:“打电话的人是谁?”小南说是他们巡警二队的白某,“他喝了点酒,你别理他。”然后两人来到广场第三平台。      9时一刻,小南的手机又响了起来,白某再次电话确认了他俩的具体位置,接完电话,两人还没回过神来,忽见两辆轿车疯狂驶入广场三平台,车还没停稳,就见从车上窜下8人,他们身着警服,手拿警用器具,朝他俩走来,其中一个(朱某)指着小王:“刚才接电话的是你这个孙子?”小南再三阻拦求情,朱某根本不听劝阻,冷笑说“打!”小王急忙说:“我们素不相识,无仇无怨,为什么打我?”话音未落,朱某用一只胳膊死死卡住小王脖子,赵某朝小王就是一记耳光,白红杰拿着警用电筒向小王狠狠打来,其他警员也蜂拥而上一起围殴小王,一顿暴打,致使小王头部鲜血直流、眼部多处挫伤,惨不忍睹。周围群众见状怒斥这伙暴徒“警察打人,执法犯法,岂有此理!”但该八名巡警对群众的谴责置若罔闻,继续施暴,并将上前阻止行凶的李志杰一阵毒打,等小南拖着浑身是血的小王和李志杰准备打车上医院时,该八巡警还是紧追不舍,又朝小王背后踢了几脚并大声警告小王:“今后不要让老子再看到你,见一次打一次!”暴行一直持续了半小时之久。
当晚,经县医院急诊,受害者小王头部六处挫伤(原照可证其惨状),右眼部大片血肿,眼底出血,视物一片漆黑,无法分辨。受害者李某左眼挫伤眼底出血,仅有光感,视力丧失。受害者家属随即向110报了案,龙兴派出所接案并及时出警,在第一时间查明参与此次结伙寻衅滋事的警员共8名。
该八名巡警作为维护一方平安、保护人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守护神,竟公然藐视法律、藐视日常生活交往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无事生非、以强凌弱、显示威风、寻求精神刺激、在公共场所肆意伤害无辜,其结果致伤小王、小李,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该八名巡警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特征,已经涉嫌犯罪。
公安局本应刑事立案侦查,严惩凶手,一体现公安局从严治警的决心,二可以消除此事件在社会上造成的恶劣影响,三可以给受害者以慰籍。
然而,当受害人还在经受身体疼痛与心理煎熬、还在住院治疗之时,社会公众犹在密切关注此事件进展之际,令人遗憾的是新绛县公安局仅以一般治安违法案件进行了处理,八名肇事巡警早已逍遥法外、得意猖狂,根本没有任何悔恨之心与道歉之意,令人心寒!!!
如果此事件如此处理,法律的尊严何在?公安局的威严何在?人民警察在人民心中是何形象?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如何得以保障?受害者如何能够心安?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怎能受到打击?本县的治安状况怎能让人放心?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王克廑(山西-运城)
提问时间:2011-09-29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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