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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

请问部分创始人签订投资协议,再把此协议做标抵物放入合伙协议,这样是否能保障我的利益。vip

请问部分创始人签订投资协议,再把此协议做标抵物放入合伙协议,这样是否能保障我的利益。 您好,咨询个问题,万分感谢。

我们7人组成一个团队,找到一笔投资,准备创业做一个项目。
约定如果规定时间内达成规定业绩,则团队可得到20%的股份。
其中2人是主要组织人,股份比较多,另外5人股份比较少。(我是股份比较少的之一)

本来约定我们7人合伙注册“持股平台企业”,投资基金与持股平台签订协议
但由于政策原因,持股平台企业 暂时无法注册。(据说P2P的影响,工商局停止办理有创业和投资字眼的合伙企业)
所以股份较多的2人提出 由他们2人的名义和投资基金签订“电商团队股权激励协议书”。
说他们2人是GP普通合伙人,其他5人是LP有限合伙人。
然后我们7人再去签订协议成立持股平台企业,而且把之前他们2人签订的“电商团队股权激励协议书”作为 标抵物 写入新协议中。

我不懂组建公司的事情,问为什么不用7人的名义签订“电商团队股权激励协议书”,他们2人说是因为不严谨,比较乱。需要GP承担责任。

我想问的是,这样操作是否能保障自己的利益,如果不能保障,那么我应该如何处理?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zcysho……(湖北-武汉)
提问时间:2016-03-10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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