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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后抚养费争议

离婚后抚养费争议 在离婚协议上已经写明,女方放弃一切财产,包括100多万的房产,以抵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该协议已经民政局备案并办理离婚证。没过多久,由于女方到男方家里看望子女,被男方强行(无第三人在场)签下补充协议。协议内容为离婚后,女方的生活费(失地农民的生活补贴108元/月)由男方领取,以抵子女的抚养费,直到子女满18岁后再协商。当女方户口迁出男方,国家自然就会终止发放生活费。在强行签下的协议上,写明了抚养费的来源是国家发放的生活费,而不是女方的可支配收入!该生活费每月都是到银行账户上,取款卡在男方手中。请问各位法律界人士:女方户口迁出后,女方是否应该给付男方未领够的生活费(子女18岁前),而且女方已再婚,和现在丈夫正艰辛的创业,以前男方的经济比起来相差甚远。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yuanxi……(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09-09-26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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