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护理费和营养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的赔偿
护理费和营养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的赔偿 您好!我是南通市崇川区的,7月20号在市区被车撞了,交警认定他全责,当时去医院(南通第一人民医院)检查后骨头未受伤,右小腿肿痛,第二天右小腿后半部全青紫,医生建议在家休息半个月,关于医药费和误工费已达成协议,但护理费和营养费对方要医院开具证明,而我去就诊医院询问医院说这种证明早就不开了,而且整个崇川区的医院都不再开具这种证明,我想请问一下就我这种情况这两项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具体证明由哪个部门出示?另外请问像这种情况有精神损失费的赔偿吗?如果有,又是什么标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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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肥宝儿(江苏-南通)
提问时间:2011-09-27 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