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
债务问题
债务问题 95年我爸爸因为赌博欠了甲一笔1500元的债款,后因甲把债权转给乙后,爸爸跟乙方签了份欠条,大致内容是本金1500元,利息1200元,还款日期定于1995.9月25前。后来爸爸还了本钱1500元,利息没能给。对方以此为由并称欠条没带身上而重新写了份收款单交于我爸爸。时隔现在已经过去16年了,依稀记得十年前乙方还有上门要过债,后来就再也没出现过,音讯全无,爸爸也就把这事淡忘了,现在突然收到起诉书,说是要我爸爸偿还本经1500元,外加其他费用6000元,(大致是利息或滞纳金之类的)。而之前乙方写的收款单现在早已不再了。可是我爸爸已经把钱还了,只是当时答应的利息还没换上,难道这样也要算滞纳金吗?我们没与乙方签订任何有关滞纳金的欠条。想问问,他这样的要求合理吗?我们该怎么应付这起案件?我们是在今天接到法院的传单。2011.09.26 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ulina……(福建-莆田)
提问时间:2011-09-27 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