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债务追讨

债务问题

债务问题 95年我爸爸因为赌博欠了甲一笔1500元的债款,后因甲把债权转给乙后,爸爸跟乙方签了份欠条,大致内容是本金1500元,利息1200元,还款日期定于1995.9月25前。后来爸爸还了本钱1500元,利息没能给。对方以此为由并称欠条没带身上而重新写了份收款单交于我爸爸。时隔现在已经过去16年了,依稀记得十年前乙方还有上门要过债,后来就再也没出现过,音讯全无,爸爸也就把这事淡忘了,现在突然收到起诉书,说是要我爸爸偿还本经1500元,外加其他费用6000元,(大致是利息或滞纳金之类的)。而之前乙方写的收款单现在早已不再了。可是我爸爸已经把钱还了,只是当时答应的利息还没换上,难道这样也要算滞纳金吗?我们没与乙方签订任何有关滞纳金的欠条。想问问,他这样的要求合理吗?我们该怎么应付这起案件?我们是在今天接到法院的传单。2011.09.26 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ulina……(福建-莆田)
提问时间:2011-09-27 00:44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