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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自诉

关于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属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关于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属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国土局在未经批准的前提下与我社社长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将我社集体土地分批次征收、征用,(1999年用于修建公路、2004年修建巴川河淮远河综合整治、2007年修建铜梁县淮远河商业特色街和房地产别墅、2009年由国土局转让给房地产公司用于龙城御景房地产、2010年修建四季花城和金色家园房地产开发)其中巴川河淮远河综合整治有57.28亩的市政府批准文件,其余用地均无用地批文,请问这种行为属于《刑法》228条非法转让的犯罪行为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杨仁凤(重庆-铜梁)
提问时间:2016-03-05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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