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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三人合伙于14年10月左右开办信息文化咨询有限公司,称作甲公司
ABC三人合伙于14年10月左右开办信息文化咨询有限公司,称作甲公司 ABC三人合伙于14年10月左右开办信息文化咨询有限公司,称作甲公司,三人分别占比20%、40%、40%。前期由A负责经营,经营期间有工资收入,BC不参加管理。后由于A管理不善,交由B经营管理,C入店做销售主管,BC有工资收入,A不参与管理。B与C于16年初,开启另外一家同类型同性质的公司,称作乙公司,期间A并不知情。BC与DE合伙开办乙公司。甲乙公司使用同一品牌经营,并且乙公司在聘用员工时,使用甲公司的合同章和公章。请问BC有违法行为吗?A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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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ask201……(江苏-苏州)
提问时间:2016-03-05 0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