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物业纠纷
物业纠纷 我们公司在2011年承租了三丰公寓1706室的房子,由余屋主没有提前告知我们不能在17楼开办学校,现在我们收到了业主委员会的整改通知,要求我们立即停止,否则予以举报。现在业主委员会主任提出的解决方案,是要求我们去街道办理登记,交出所有的营业证,以及要得到楼道业主60%的同意,这样才允许我们办理学校,请问这样是在法律程序允许范围以内的吗?这个是我们必须做到的,还是他们故意刁难,请问有什么解决的办法?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FKh4131(江苏-南京)
提问时间:2011-09-26 1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