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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前事先拿走家庭有价值的财物分割房屋时会不会少分或不分?

离婚前事先拿走家庭有价值的财物分割房屋时会不会少分或不分? 母亲给钱我付首期.之后以我个人名下向银行贷款供了一年后.母亲又岀资买我向银行全部还清.最后拿房产权证是我个人名下.现离婚2年了女方要求要房屋.给房价一半资金我.
我母亲本以打算出资购房一来共同居住.二来(按情按理)还是留给下代.所以不同意分割.而且又是女方当时自从我坐监出来没有工作和收入的情况下提出上诉离婚.
我不同意离婚.在离婚还没判下时女方暗中把有价值的财物搬走.直到离婚判决后还没处理.
在分割房屋时会不会少分或不分的条列处理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sony32……(广东-江门)
提问时间:2011-09-25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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