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将承诺让出的房管所承租房转让他人,后签霸王合同,需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将承诺让出的房管所承租房转让他人,后签霸王合同,需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90年代我住在房管所的承租房。95年单位分福利房,我曾承诺将该承租房上交给单位,由单位安排其他需要的同志居住,我就不用再继续付房租。我分到福利房后,单位安排的这位同志一直没去住,也没有联系我和单位,96年单位倒闭,无人过问此事,这套承租房就一直空着,我在付了一年多的房租以后,98年时将该承租房的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人了,收取了少量的转让费。2000年左右,这套房管所的房子被依法拆迁,接手我家使用权的那个人享受到了当时的拆迁补贴,与我无关,我完全没有介入到这套承租房后来的征收。2010年,单位的福利房(整栋楼的住户一起申请了很久)终于申请到了房产证。领这套单位福利房的房产证之前,我按照单位留守办的要求正式登报进行了福利房的产权公示,单位很久以前安排的那位没有承租的同志也没有表示任何异议,但是单位留守办还是逼我签署了一份房管所承租房的代为保管合同(里面内容是要我家一直代为保管那套承租房,并缴纳保管费),但签字的这个时间点,当年那套承租房早就夷为平地了,根本就不存在了,我觉得这份合同本来就是无效的,就按了手印签字了。2015年,单位的福利房也开始拆迁了,现在政府就凭这份承租房代为保管合同,起诉我,要我支付保管费,并将那套早就不存在的承租房交出来,然后才能谈单位福利房的征收事宜。收到这样的法院传票,我觉得莫名其妙,请问,我为之前那套房管所的承租房和那一纸莫名其妙的保管合同,究竟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啊?急啊!!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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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tz84us……(安徽)
提问时间:2016-03-03 2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