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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商场里租了一个餐饮档口,这个档口出租人甲方,是租赁商城的乙方

我在商场里租了一个餐饮档口,这个档口出租人甲方,是租赁商城的乙方 我在商场里租了一个餐饮档口,这个档口出租人甲方,是租赁商城的乙方,属于大包方的注资人(签订合同的是王小姐)而注资人属于国家公务人员,他们给商城付季度租金!出租人承包餐饮区域对外招商,租给我是年付租金,开始招商条件很优越,承诺几项内容并没有达成,这些条件却没有在合同中体现,合同只约束了乙方各种责任,并没有相互制约的条款!算不算霸王条款?因为甲方宣传问题,经营效果并不好,在规定时间内其他商户并没有交房租,并且口头答应降房租了,但我之前谈好的租金我已经全部交完,是否还能要回多交部分?请问商城是否有责任要求大包方改善经营状态?国家公务人员是否允许做私营买卖?怎样取证?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山东-东营)
提问时间:2016-03-03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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